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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尖草坪区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公开主体
发文字号 草坪政办发〔2023〕10号 成文日期 2023-07-03 发布日期 2023-07-03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首次公开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政府网站 来源 区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尖草坪区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太原市尖草坪区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尖草坪区洪涝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全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发生洪涝险情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到位,团结协作,全力抢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太原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太原市尖草坪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尖草坪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涝灾害防范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全区防汛指挥体系由尖草坪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及其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组成。

区防指及其办公室,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分别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2.1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1  区防汛组织机构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管理和水务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水务局局长

区气象局局长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区人武部军事科科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公安尖草坪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尖草坪一大队、二大队、区房产服务中心、国网太原市滨河供电公司、区红十字会。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区防指成员。

根据汛情,指挥长可抽调非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防办下设防汛会商小组,防汛会商小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尖草坪区洪水防御工作;制定防汛总体规划、重要措施,指导协调水灾风险防控、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组织指挥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重要河流洪水应急调度方案,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防汛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制定、修订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开展洪涝灾害风险防控工作,组织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防汛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防汛救援行动,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防汛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和协调推进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防汛信息,指导各乡(镇)、街道防汛应对等工作。

防汛会商小组: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洪涝灾害等情况,适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报告建议。

2.1.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职责

区防指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受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可代表区防指开展工作。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和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全面领导全区防汛工作。启动防汛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时,组织会商研判,安排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可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指挥长督促落实防汛工作。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落实区防指日常工作,保障区防指工作体系正常运转;统筹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救灾物资;组织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指挥长督促落实防汛工作。

副指挥长(区水务局局长):组织落实洪涝灾害日常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水情监测预警、防洪工程前期巡查监测,一般险情处置等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洪水防御方案;为洪水防御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协助指挥长督促落实防汛工作。

副指挥长(区气象局局长):组织开展天气预报预警和气候监测预测工作;对汛情形势作出分析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副指挥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军事科科长):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区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2.1.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舆情监测、舆情分析等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引导等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负责落实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动用指令。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教育局:负责监督、检查全区教育系统各类学校防洪安全问题;及时对学校发出汛情预警信息;对在校师生进行防洪和节水安全宣传教育;紧急情况下,组织指导学校师生有序撤离危险区域,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等措施;组织开展危险校舍排查、修缮等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公安尖草坪分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灾、水患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拨付、监督使用应急资金;及时支付经区防指协调救援工作发生的区级应急救援费用;及时下拨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度汛。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城乡管理局:负责柴村区域内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协调配合太原市政做好除柴村街道外其他乡街市政道路排水防涝工作,协调城区范围内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防洪排涝排水设施安全畅通运行;负责城区范围内非市政道路排水排涝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交通防洪安全,协调防汛和防疫人员以及农村公路抢险物资、应急运输车辆;设置农村公路易积水地带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组织抢修、维护损毁农村公路,保障农村公路运输畅通;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日常洪涝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涝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地质灾害治理、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对受汛期地质灾害威胁区域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灾情信息,指导落实灾后农作物的补救措施,组织全区救灾备荒种子、饲草、动物防疫物资的储备、调拨。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测;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区旅游景区做好防汛应急工作;发生险情时,组织、指导、监督旅游景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和人员撤离疏散。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研判评估等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防汛应急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办日常工作;组织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准备工作,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警、预报;从气象角度对汛情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进行滚动预报,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直管公房的隐患排查、险情处置和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和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防汛救援任务。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加防汛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交警尖草坪一大队、交警尖草坪二大队:负责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网太原滨河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中的电力供应和供电系统的防洪安全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援救灾资金、物资社会捐赠接收和分配工作,开展因灾伤病人员紧急人道救助工作;组织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开展救援相关工作;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风险防控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或主管行业防汛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调查、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定期检查、监测监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落实防汛抗洪措施,公示防汛行政责任人,从“思想、组织、工程、预案、队伍、物资、通信”等方面做好防汛备汛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思想准备。区防指指挥辖区防汛抢险工作,并督促区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防汛准备工作,组建和落实相应抢险队伍,储备相应的抢险物资。

(2)组织准备。区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责任人。

(3)工程准备。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泵站等防汛工程和排涝设施,在汛前完成除险加固;汛期遇有险情时,及时封闭穿越河道的交通路口;对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工程和涉河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汛期不出险情。

(4)预案准备。汾河东、西滞洪区是汾河尖草坪区段滞洪区,尖草坪区按照市防汛应急预案拟定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部门在每年汛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修订完善属地各类河、沟、库、池及区域防汛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区城乡管理局制定城市排涝应急预案、城市公用设施防汛应急预案及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防洪应急措施。

区水务局完善相应洪水预报方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在每年汛前制定完善工程防汛调度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及有防汛任务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储备相应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区工业和信息局协调做好移动通讯等社会通信公网检修维护和山区以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确保防汛通信、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4  预警和信息报送

4.1  预警

预警级别由重到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区防指适时组织气象、水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城乡管理、交通等主要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分析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监测信息,研判汛情、险情、灾情变化,根据会商结果,发出预警,并向社会发布。

4.1.1  洪水预警行动

汾河及边山支河可能出现较大洪水时,各乡(镇)、街道及太钢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责任范围内的水工建筑物进行巡查,做好洪水汛情、险情监测工作,随时向区防办报告,为预警决策提供依据。

4.1.2  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区水务局及相关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确保监测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对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一旦出现预警,立即组织受威胁区群众向安全区转移,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区防办。

4.1.3  地质灾害预警行动

区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汛期地质灾害的成因特点,对受汛期地质灾害威胁区域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应在汛期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险,并将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区防办,以备协调组织抗灾救灾。

4.1.4  城市内涝预警行动

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乡(镇)、街道应按照责任区域,分工负责,做好排涝准备工作。城区内出现大面积较深积水,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居民及重要财产。

4.1.5  蓄滞洪区预警行动

柴村街道、上兰街道、向阳镇和迎新街街道要加强汾河东、西滞洪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遭遇险情时,按照预案组织群众转移。

4.1.6  河道防汛预警行动

水务部门对汾河、杨兴河、后小河、小返河、横河、退水渠等加大监测力量,增加检查频次,保证河道、排水渠畅通无淤积,预防因洪水顶托或倒灌而发生缺口、洪水漫溢等险情。

4.2  信息报送

按行政区域和辖区范围,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遵循“本级处理、及时逐级上报”原则。

4.2.1  工程信息

汾河干流、边山河道、汾河二库、缓洪池、排水管网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汛情、灾情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负责,及时向区防办提供。

4.2.2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涝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水电设施等损失。

(2)发生洪涝灾情,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应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办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迅速向区防办报告初步情况,并会同应急部门核实灾情,做好续报工作,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气象、水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城乡管理、交运等行业涉及较大突发险情或较大灾害灾情时,立即向区防办报告,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初步情况,同时进行核实,续报详情。

(4)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性洪水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毁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设施损毁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5)防汛信息报送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报区防指;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掌握准确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即补报详情。

(6)一般汛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按各自职责范围自行处置,同时将详情和处置结果报区防办。重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需上级帮助协调处理的,经区防指上报市防指。

5  应急响应与救援

5.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5.1.1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5.1.2  发生洪涝险情,由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负责立即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灾救灾工作。立足“抢早、抢小”原则,采取措施,组织应急处置。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等防洪排涝设施险情,有义务立即向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报告。

5.1.3  发生洪涝灾害,由区防指向区政府报告。

5.1.4  发生跨区域洪涝灾害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指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1.5  因洪涝灾害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传播链,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5.2  区级响应

5.2.1  响应分级

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当洪涝灾害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5.2.2  四级响应

(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视情况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②气象部门发布城市内涝气象风险橙色预警;

③水务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

④汾河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⑤杨兴河、柏板河、泥屯河等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⑥小返河、后小河等发生5年及以下一遇洪水;

⑦汾河二库最大泄量3194m³/s;

⑧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严重洪涝灾害;

⑨市防指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区;

⑩经多部门会商研判,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区防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签发启动响应命令。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开展防汛抢险工作。

①区防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会商会议,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加,了解事发地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分析防汛形势,对抢险救灾工作安排部署。

②防汛会商小组开展滚动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③区水务局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做好水工程调度工作。

④各部门落实本行业领域防御措施,开展督导检查、隐患巡查工作。

⑤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乡管理局、区发改局、区人武部等部门做好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工作,随时待命赴事发地增援。

⑥区防办将防汛抢险应对工作情况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

⑦事发地乡(镇)、街道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应急物资和装备;事发地乡(镇)、街道每日8时前报送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和灾害造成损失及抢险救灾情况,发生重大险情随时报告。区水务局、区城乡管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运局、区文旅局、交警尖草坪一、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在每日8时前报送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

⑧区防办做好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处置等工作。

5.2.3  三级响应

(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视情况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②气象部门发布城市内涝气象风险红色预警;

③水务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

④汾河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⑤杨兴河、柏板河、泥屯河等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⑥小返河、后小河等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⑦汾河二库泄流达到最大泄量3450m³/s;

⑧4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严重洪涝灾害;

⑨市防指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区;

⑩经多部门会商研判,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区防指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和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副主任)签发启动三级响应命令。区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①区防指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和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或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坐镇主持会商会议,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城乡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指导督促抢险救灾工作。

②防汛会商小组滚动开展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按照任务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③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④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城乡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协同调动抢险力量、调拨抢险物资。

⑤区水务局组织水工程调度,达到削峰、错峰,尽量减少洪水造成的损失。

⑥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赴灾区有序采访防汛救灾工作,区主要媒体根据区防办提供的权威信息发布防汛有关情况。

⑦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现场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对工矿商贸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建等措施,关闭旅游景点,管控涉河道路,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⑧区防办组织相关单位加密报送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和抢险救灾及损失情况,发生重大险情随时报告;区水务局、区城乡管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运局、区文旅局、交警尖草坪一、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在每日8时前、18时前报送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发生重大险情随时报告。

⑨区防办做好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处置、上报等工作。

5.2.4  二级响应

(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视情况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②水务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

③汾河发生50-100年一遇洪水;

④杨兴河、柏板河、泥屯河等发生20年及以上一遇洪水;

⑤小返河、后小河等发生10年及以上一遇洪水;

⑥汾河二库泄流达到最大泄量5168m³/s;

⑦7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严重洪涝灾害;

⑧市防指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区;

⑨经多部门会商研判,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由区防指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和水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启动二级响应命令。区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①区防指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和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或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坐镇指挥,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街道会商研判,安排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市防办。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②防汛会商小组滚动开展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按照任务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③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④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城乡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协同调动抢险力量、调拨抢险物资。

⑤区水务局组织水工程调度,在确保水工程安全情况下,尽量拦蓄洪水,减小下游防洪压力。

⑥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按照区防指发布的权威信息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积极引导舆论。

⑦有关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做好受洪水、城市内涝等威胁的群众转移避险工作,做到应转尽转,加强对转移人员的管控。对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和旅游景区、学校等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产、停运措施。紧盯易涝区域,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⑧区防办组织相关单位加密报送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和抢险救援情况,发生重大险情随时报告。区水务局、区城乡管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文旅局、交警尖草坪一、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在每日8时前、18时前报送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发生重大险情随时报告。

⑨区防办做好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处置、上报等工作。

5.2.5  一级响应

(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视情况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①气象部门24小时内连续发布2次及以上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②水务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

③汾河发生100年及以上一遇洪水;

④全区河道普遍发生超设防标准洪水;

⑤汾河二库泄流超过最大泄量5168m³/s;

⑥11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严重洪涝灾害;

⑦市防指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区;

⑧经多部门会商研判,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区防指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和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建议启动一级响应。总指挥长同意后,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一级响应命令,宣布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①区防指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和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或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坐镇指挥,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街道会商调度,动员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市防指。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②各成员单位增强值班力量,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按照任务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③区水务局组织水工程调度、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在确保水工程安全情况下,尽量拦蓄洪水,减小下游防洪压力。

④区防指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援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提醒群众减少外出活动。

⑤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按照区防指发布的权威信息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积极引导舆论。

⑥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转移受洪水、城市内涝等威胁群众的转移避险工作,做到应转尽转,加强对转移人员的管控。对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和旅游景区、学校等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产、停运措施。

⑦区防办组织相关单位加密报送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和抢险救援情况,发生重大险情随时报告。区水务局、区城乡管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运局、区文旅局、交警尖草坪一、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在每日8时前、18时前报送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发生重大险情随时报告。

⑧区防办做好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处置、上报等工作。

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⑩根据需要请求市有关部门支持。

5.3  响应等级调整

根据汛情、险情和洪涝灾害发展态势与采取措施的效果,经会商,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5.4  响应终止

汛情、险情得到控制,经会商,由区防办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经区防指指挥长批准,结束区级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发布。区防指与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做好各项工作交接,留专人负责协助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做好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是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群众生活供给、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服务、治安管理、复工复课、水毁工程修复等重建工作。

抗洪抢险结束后,区防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应及时归还紧急防汛期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善后处置,发生洪涝灾害地乡(镇)、街道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6.2  调查评估

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洪涝灾害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对洪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原因、涉及范围、灾情损失和应对能力进行评估,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通信运营商依法保障防汛通信畅通。

7.1.2  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提高通信保障能力。

7.1.3  通信部门根据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1.4  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抢险队伍保障

(1)区直部门

区城乡管理局:组织80人以上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区人武部:组织20人以上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2)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成立200人的应急抢险队伍。

7.2.2  物资保障

(1)区直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储备编织袋、木桩、铅丝笼等应急抢险救援物资。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储备食品、药品、帐篷、棉衣被等物资。

(2)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储备应急物资、抢险机械和车辆。

7.2.3  交通运输保障

(1)接到区防指指令后,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尖草坪一、二大队保障应急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开展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和受灾人员疏散等工作。农村道路、桥梁出现险情时,要根据险情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抢险。同时做好对全区农村公路的巡查、排查工作,及时修复损坏或丢失的道路指示、警示标志。

(2)接到区防指指令后,交警尖草坪一大队、二大队组织警力及时到达辖区主要道路交通节点疏导交通。对道路易积水地段安排民警实行管制、施救被困车辆、疏导交通;在通往积水路段的各主要路口设卡,指挥车辆绕道行驶;增派警力加强路面疏导和巡逻管控,通过闪警灯、鸣警笛、喊话等形式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控制车速;用室外电子屏、警车外挂电子屏进行交通引导,及时发现、清除事故和故障车辆;与交通、城建等部门联系,清理下水管道和山体塌方、落石,尽快恢复交通。

7.2.4  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保障

接到区防指指令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成立医疗救治组,建立以区中心医院和太原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主,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补充的救治体系,组建、派遣医疗专家队伍,迅速开展救治救援工作。

抽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成立疾病防控组,组织开展灾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制订防制措施,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疾病疫情监测与评估,及时准确收集疫情,对重点传染病和急性中毒事故等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如发生重大疫情和特殊医学紧急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逐级上报,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

要及时确定灾区可供饮用的水源,并对饮用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对分散式供水要指导群众用漂白粉等进行消毒处理。

7.2.5  治安保障

公安尖草坪分局设立协调组、抢险组、安全保卫组、打击处理组和群众安置组等。在接到区防指指令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抢险组迅速集结,第一时间到达抢险地点开展抢险工作。安全保卫组立即开展防洪排涝抢险秩序维护工作,加强对社会面的治安控制;打击处理组对发生重大盗抢国家救灾物资、设施和人民财产的案件,组织专案组迅速侦破;群众安置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民转移等工作。

7.2.6  经费保障

发生灾情后,区财政局应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立即拟订防汛资金保障计划,组织筹措并及时拨付抗洪抢险和救灾资金;协助办理救灾物资的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监督防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及时收集灾情,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7.2.7  供电保障

国网太原滨河供电公司下设变电抢险组、线路组、35KV线路组、通讯调度组、机动抢修组。

依汛情,国网太原滨河供电公司按照区防指指令,派出线路组开展巡线、巡检工作,查找日常安全管理的漏洞和汛情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坏点,并及时上报。对易遭雨水冲刷和发生塌陷的杆塔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对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砍伐。

电力设施抢险组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到达电力设施损坏点或隐患点,开展抢险工作。调度应急发电车辆、设备到达指定地点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防疫等方面的临时用电需要。

7.2.8  宣传报道

区委宣传部应积极配合区防指做好防汛抗洪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群众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常识,增强全民防汛抢险救灾意识。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洪水灾情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发布。

7.2.9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防指及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每年汛前至少培训1次。

7.2.10  演练

区防指及乡(镇)、街道每年应举行1次防汛抗洪抢险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每年至少组织开展综合性防汛演练1次。

7.2.11  避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道和应急、教育、城管、住建等部门确定本辖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供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7.2.12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汛期区防指应视情在各类新闻媒体发布汛情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趋势,区防办、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区防指、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抢险及救灾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8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后,区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发生洪涝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水毁修复、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  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区政府办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项,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区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2  防汛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各部门分级筹措、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8.3  水毁工程修复

8.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组织突击施工,确保防洪工程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尽快恢复主体功能。

8.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恢复相应功能。

8.4  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8.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区防指针对防汛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组织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完善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工作。针对造成较大损失或典型洪涝灾害事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复盘分析防范应对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总结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8.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9.1.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1.2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强化防汛应急预案衔接,按照“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做好预案编修工作。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尖草坪区森林火灾 防汛 抗旱 地质灾害四个应急预案的通知》(草坪政办发〔2021〕1号)中的《太原市尖草坪区防汛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现场指挥体系及职责.docx

2.名词解释.docx

3.区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