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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尖草坪区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公开主体
发文字号 草坪政办发〔2023〕20号 成文日期 2023-10-23 发布日期 2023-10-23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首次公开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政府网站 来源 区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尖草坪区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太原市尖草坪区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22号)、《太原市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并政办综〔2023〕3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双碳”目标为牵引,以满足民生充电需求为导向,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推动全区人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谋划、适度超前。坚持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与城乡发展、配电网建设及公共停车场布局有机结合,以区域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和交通密度等为导向,结合全区发展远景规划,超前布局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2.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强化城乡服务功能,塑造与城市空间结构相匹配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格局,遵循“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分类推进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充(换)电需求,统筹推进公共和商业停车场、公共机构停车场以及居民小区等场景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3.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原则,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方位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新材料、新技术、新业态先行先试,加快“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示范应用,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

(三)任务目标

到2023年底,全区力争新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1100台以上,具备建设条件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应装能装。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尖草坪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组长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和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城乡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体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房产服务中心、区能源发展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滨河供电公司及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与各有关单位协调对接,建立定期调度、台账管理、督办通报机制,加强日常调度监督。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

(二)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组织领导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合力推动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编制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国家、省、市有关资金、金融支持,落实国家、省配套电价政策。

区工信局:统筹衔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与充(换)电设施建设,按照《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DB14/T2415-2022),对充电桩运营企业实施管理。

区财政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我区项目。

区自然资源局: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区住建局: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组织实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区城乡管理局:协调推进全区公共停车资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区交通局:指导推进农村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对运营企业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等标准规定进行监督;对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监督。

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充(换)电运营企业资格审查,对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审批(备案),推进新建居住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督促和推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区房产服务中心: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用户和充电桩运营企业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

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全区监管范围内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滨河供电公司:配合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和电力供应保障、输配电网建设工作,确保配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效衔接;做好审核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施工资质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充电桩运营企业按规定将建成的充电桩接入全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

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体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推进本行业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各乡(镇)、街道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工作专班分配的工作任务,统筹推进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城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能力

1.科学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按照市级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我区现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及使用情况、可用于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与存量土地资源,科学编制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滨河供电公司)

2.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状况,推动全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发展。按照从“乡街”到“部门”,从公务、出租、网约、个人等各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重点推进公共停车场、停车楼、商业停车场、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工信局)

3.推动区、乡、村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发展。各乡街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承担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全面推进乡街、村、社区全覆盖要求,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建设地点等,要在区级企事业单位、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加油站等公共建筑及交通枢纽等各类公共停车场及乡村公路、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布设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群众广场等场所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实现充电站“乡街全覆盖”,充电桩“村村全覆盖”。(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卫体局、区商务局、滨河供电公司)

4.推动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团体组织等单位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充电桩建设,不断提高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充电桩安装比例,最大限度满足单位公务和职工使用电动汽车需求。拥有专用停车场的写字楼、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物流园区等,也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教育局、区卫体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5.加快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全区文化旅游发展规划,配合实施“大景区”建设战略,积极推动全区各类旅游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在营运车辆停放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广大游客电动汽车旅游充电需求。(责任单位:有关乡(镇)、街道,区文旅局、区城乡管理局)

(二)积极推动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6.统筹推进既有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及居住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任务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要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因地制宜推动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住建局、区房产服务中心)

7.鼓励居住小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居住小区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及业主个人合法依规利用公共停车位开展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设自用充电设施。供电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供电配套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滨河供电公司)

(三)创新发展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模式

8.开展居住小区“统建统营”服务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桩“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住建局、区房产服务中心)

9.鼓励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实施单位内部专用桩“对外开放”计划,错时错峰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解决周边老旧小区充电用户充电难问题。(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10.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鼓励特定车型企业积极利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城市配送集散地、冷链基地等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在砼搅拌站、垃圾处理场、排渣场等特定区域建设重卡换电站。鼓励换电运营企业建设综合换电站统一技术标准,满足多品牌多车型共享换电技术发展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区交通局)

(四)做好配电网建设和电力服务保障

1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规划,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新建片区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桩安装空间,提高充电保障能力。加大对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滨河供电公司)

12.强化电力服务保障。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换)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在新建小区、老旧小区和农村配电网改造方案中,结合充电基础设施配电要求,将电力设施配电网规划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加强对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加强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滨河供电公司)

(五)推动充(换)电领域规范、安全发展

13.促进充(换)电行业规范管理。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的统一管理,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引导督促运营企业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维护和服务能力提升;引导督促运营企业按规定将建成运营的充电桩接入全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变,避免出现市场降价、互相压价等无序竞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强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设备准入管理。运营企业组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区发展改革局、区城乡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滨河供电公司)

14.抓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树立超前意识,推进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供电保障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有序发展。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充电设施售后维保单位等要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从基础设施的位置选址、产品选用和运营后的设备维保、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区专班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安全用电管理。(责任单位:区专班成员单位)

四、配套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要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持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各乡(镇)、街道,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区城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区国土空间规划应考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应当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重卡等运营类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合理建设用地,以及有明确需求的其他电动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提高充电保障能力。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在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加大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探索盘活城区小块土地资源,增加供给渠道。推进利用小区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建设公共充电站,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各乡(镇)、街道,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财政金融价格支持政策。积极对接争取中央、省、市财政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专项补贴,加大对“统建统营”“光储充换”一体化、多场景共享换电、产业链拓展升级等示范创新类设施支持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业投资意愿,促进我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各乡(镇)、街道,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统筹推进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全力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强服务指导。区专班办公室要发挥好协调保障作用,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日常调度,实行动态管理,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单位工作职责、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实施,抓好责任落实,强化服务指导,合力推动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营造全方位的支撑保障环境,鼓励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宣传,推动电动汽车消费应用,形成有利于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试点示范。积极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与智慧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确立一批区级重点示范试点工程,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并因地制宜推广发展经验及商业模式。

(五)加强督导考核。区政府要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纳入重点专项工作抓落实机制进行督导考核,密切跟踪任务推进进展,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建立督办通报机制,对落实政策有力有效、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给予严肃批评。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专班成员单位要建立工作专报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报送专班办公室。

 

附件:2023年全区新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任务分解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