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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草坪政办发〔2023〕21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区政府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尖草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尖草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护尖草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规范气象台站所需的基本探测环境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为尖草坪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3条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牵引发展、多方协同发展,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4条 规划编制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4.4《山西省气象条例》
4.5《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6《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GB31221-2014)
4.7《尖草坪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5条 规划编制原则
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6条 规划目标
根据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对气象探测环境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和各类电磁场或电波干扰源进行规划控制。
第7条 规划年限、范围
城市规划年限:2021—2035年;
城市规划范围:整个尖草坪区区域;
专项规划年限:2023—2053年;
专项规划范围:尖草坪国家基本气象站(东经:112°28′38″,北纬:37°56′14″),规划区域以气象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处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
第8条 适用范围
在尖草坪区行政辖区和本规划规定的管制范围内从事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各种与城乡规划有关的电磁场或电波及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干扰源等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9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国家基本气象站,管制范围为:以气象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处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圆形区域。
第10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10.1在日出、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观测场周围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5度,且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10.2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度,
10.3观测场最多风向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它方向2000米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10.4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第11条 其它干扰源体管制规划
11.1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构)筑物。
11.2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11.3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铁路。
11.4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挖筑水塘等。
11.5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11.6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2条 尖草坪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在尖草坪区域图上标注。
第13条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14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报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15条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移动尖草坪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16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和放牧等行为;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17条 区气象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将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周边1000米范围划定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竖立保护区界桩,制作保护区公示牌,并通过政府官网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18条 本规划由区气象局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尖草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专项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区气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19条 本规划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20条 文本中第9至第11条第16条为强制性内容。
附件:1.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docx
2.尖草坪区国家基本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观测场位置图.docx